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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博士研究生独立开展科研创新,强化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基础性和应用性创新研究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项目初审;指导教师负责对项目研究进程和研究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 项目评选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学校每年择优资助 20 项左右,其中人文社科及艺术类学科项目资助 2 万元/项,理工类学科项目资助 4 万元/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仅限于我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与其导师联合进行申报,且每年只能联合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 5 月初。

第七条 项目由各学院组织初评,将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由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申请人现场答辩,专家无记名投票,按得票从高到低排序,得票过半数者方有资格入选。评审结果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申请人和研究内容一般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申请人和导师共同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变更申请未经正式批准前,须仍按照原有研究计划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申请人或研究内容的,学校将按项目撤销处理。

第九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为 2—3 年。

第十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项目申请人须按项目申请书所列经费预算科目进行列支,研究生学院负责经费审查,财务处负责按相关财务规定审批报销。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在资助期间取得下列成果,方可申请结题。人文社科及艺术类学科项目:至少发表 1 篇《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期刊名录》B 类以上学术论文;理工类学科项目:至少发表 1 篇 SCI 收录论文(三区)或影响因子累计 3.0 以上学术论文。项目申请人必须为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哈尔滨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依据研究周期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申请人和指导教师应至少在项目结题规定时限的前 2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学校将根据项目进展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做出是否给予延期的决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于延期后也无法结题的项目,本项目指导教师及其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三年内(含三年)不允许申报本项目,同时,学校将在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须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结项。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申请人投出、发表的学术论文方可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未注明“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的学术论文,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申请结题,项目申请人需提供《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结题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结题时间为每年的 6 月初。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励制度。对结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对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哈师大发 [2011]32号文件)废止,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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