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师范大学章程》《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每年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春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 6 月 20 日,秋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 12 月 21 日,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我校设立学校和学院(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部)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其相关材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其相关材料。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作出授予决定。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依照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以及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表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盲审
1.实行校内实名评阅与校外盲审相结合办法。
2.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送同行专家评阅与盲审。
3.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实名评阅论文,专业学位论文实名评阅人一般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校外盲审专家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统一聘请。
4.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作者可否参加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论文评阅与盲审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奇数),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担任。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表决,对于没有通过学位授予的研究生,应对其论文作出修改意见,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者方为通过。没有获得通过者,学位申请资格终止。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表决。对于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以下成果为学校最低要求,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高于此标准的规定,上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1)文科类博士研究生(含艺术类)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名录 C 类及以上和CSSCI 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发表 2 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在省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只能按 1 篇计算);或者在 SSCI、A&HCI 来源期刊、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名录A或B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研究生必须为第一作者)。
(2)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名录 B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 1 篇 SCI),或者在 SCI 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上述所有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师范大学,且必须是属于所攻读学科方向的学术论文。CSSCI 来源期刊和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名录必须是学生在 读期间的有效版本,增刊、论文集、专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学术期刊名录中“学科教育学”类期刊,在申请博士学位时不能被认定为 C 类期刊(教育专业博士除外)。
第十五条 博士的考试课程、学位论文等相关规定,按照各一级学科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表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制度。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委托校外 3 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
2.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的博士论文进行预答辩,对论文质量进行把关,决定是否同意送校外专家匿名评审。预答辩未通过的,不得送审。
3.论文盲评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是否同意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盲审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按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盲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应由 5-9 名校内外专家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奇数),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50%,外单位专家不少于 2 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者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担任。
2.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如在本次未被授予学位,答辩成绩在半年内有效。
4.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表决,对于没有通过学位授予的研究生,应对其论文作出修改意见,再次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做出处理意见,同意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者方为通过。没有获得同意者学位申请资格终止。对于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如再次申请学位未通过(答辩未通过、学位审査未通过者),则不再受 理学位申请,学位申请终止。
第六章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核
1.学士学位。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内,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人员名单,报送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2.硕士/博士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完成学业情况、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授予学位资格规定申请者的材料报送至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最终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术论文资格审核
1.研究生学术论文资格审核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两级审核制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进行初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刊物“等级”、作者信息、是否存在学术不端、是否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将符合要求的报送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进行最终资格审核。
2.学术论文资格审核要求见刊,凡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召开 10 日之前不能见刊或已获得 DOI号,网上无法查询的,不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资格审核
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核包括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要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期。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撤销学位
对已经授予学位的学生,如发现其在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确认学位错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者及其所在单位,追回学位证书,并宣布和公示该学位证书无效;
3.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再陈列和网上刊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外籍人士申请学位。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哈师大学位发〔2017〕3 号文件及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校、院两级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其中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中进行,博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在校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
第二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
1.已经达到 6 年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因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而无法获得学位,可以先完成毕业论文,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博士毕业,获得博士毕业证书。
2.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学位,必须在其毕业后两年内提出并完成学位授予全过程,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详见《关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及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经学校第十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并执行,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细则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对拟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 “双盲评审”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指在论文送审时,对评审专家隐匿论文作者姓名及其导师姓名,对被评审者隐匿评审专家姓名、所在单位等信息。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均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
1.盲审论文的作者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凡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需进行隐匿处理。
2.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需盲审的学位论文,按一定格式编制密封号并装订后,送达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对返回的评审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反馈给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导师本人。
3.论文盲审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参与论文盲审的学位申请人在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将答辩申请材料和论文提交至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各学院汇总后,硕士上交一份论文,博士上交三份论文,统一交到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4.博士学位论文由 3 名专家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由 2 名专家评审。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不接受参加盲审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推荐的评审专家,不公开评审专家信息。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由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双盲评审时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次,春季在每年 4 月份进行,秋季在每年 9 月份进行。
第五条 盲审论文的评审分项指标和评审等级
1.评审分项指标分为选题、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
准确性等五项。
2.评审等级分项指标以 A(优)、B(良)、C(中)、D(差)
四个等级进行评定,详见下表:

第六条 盲审结果的分类
盲审结论,分为以下四种:
1.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为 A)。
2.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建议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为 B)。
3.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评价指标为 C)。
4.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评价指标为 D)。上述第一种、第二种为“通过”,第三种为“再次送审”,第四种为“不通过”。
第七条 盲审结果的处理
1.盲审结果为“通过”时,学位申请人可直接进行答辩申请。
2.盲审结果为“再次送审”时,学位申请人根据专家的盲审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达到“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建议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则申请人可直接参加答辩,否则申请人即需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一年之内再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3.盲审结果为“不通过”时,学位申请人不可进行答辩申请,应按照盲审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文的时间不少于半年),并在有效的学习年限内再次提交一本论文参加盲审。其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在讨论和表决时,主要参考最近一次的盲审成绩和结果。
4.对盲审结果有异议时,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及时将盲审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讨论后,应形成对盲审结果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意见应明确为以下之一:
(1)“不同意论文答辩”。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申请人进行答辩,则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一年之内再申请答辩时,提交论文参加盲审。对不同意答辩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结合评审专家意见,给出修改意见。
(2)“建议另送专家评审”。该意见应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另送专家评阅的评审期限为 30 天,另送专家评阅的成绩将作为判定该评阅是否通过的唯一标准。如其结论为: “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建议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则申请人可直接参加答辩,否则申请人即需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一年之内再次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另送专家评审”决定时,需同时提交《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
申请复审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由导师(组)提出复审申请,就论文本身质量和论文评阅人意见做出说明,阐明复审理由。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两位专家分别就论文本身和论文评阅人意见写出详细具体的评阅意见,陈述复审理由。
(3)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阅且投票,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方可上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5.如通过盲审发现有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确认,将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禁止将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任何人或将盲审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违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相关人员了解评阅专家信息。
第十条 按照要求需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必须将论文送交盲审。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研究生,直接参加下一年度的盲审;确因论文涉密而不宜参加盲审的,须由导师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批准方可免于盲审,但必须按一定方式在该学科另行选定盲审论文,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不经过或未通过盲审的,学院不得为该研究生办理答辩登记手续,否则答辩无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处理办法为准。
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
毕业及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督促研究生完成学业,对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暂不能获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1.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且毕业资格审查通过。
2.完成毕业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
3.已达到 6 年整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在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当年的 3 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申请,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到研究生学院。
第三条 相关要求
1.毕业论文标准,由各学科参照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自行制定。
2.毕业论文需通过至少 2 名专家评审(其中一名为校外专家),由各学科负责组织。
3.毕业论文查重、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一致。
第四条 证书发放
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核准通过,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申请毕业者及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做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位申请
此类博士毕业生,从取得博士毕业证书之日起,延长两年为最长学位授予年限。如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规定及工作要求,达到学校关于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其申请时间、程序和条件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学位,必须在其毕业后两年内提出并完成学位授予全过程,且只能提出一次学位申请。
申请人如因任何原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未通过的,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附则
1.截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尚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博士研究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2.截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学校关于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通过后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没有达到学校关于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通过后只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