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并以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鼓励在校硕士研究生开展创新性的学术研究。为规范管理,提升项目研究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研究。
第三条 项目分为学术创新项目、实践创新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三类。每类项目又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 1—2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 0.5—1 万元,每年择优资助 70 项左右。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报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是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硕士研究生,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无违纪违规、挂科等情况;
2.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人的导师,每名导师每年只能指导 1 个项目,主持国家级在研项目的指导教师可指导 2 个项目;
3.申请的项目应是研究生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项目选题须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相关;
4.申请的创新创业项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关,项目的核心技术应来源于申请人的研究成果且比较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能够填补市场空白或改进市场上已有的产品;
5.项目选题新颖或具有前沿性,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解决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6.项目负责人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7.申请经费及预算安排合理。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 5 月份启动,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初评,研究生学院组织复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按学校确定的限额及学科学术发展水平制定本单位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评选通过的项目报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在申报资格复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复评,评审结果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周期为 1—2 年。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申请人及导师共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申请人或研究内容的;
2.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十条 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书所列预算列支经费,并按财务制度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应按期结题,如不能按期结题将不允许项目申请人及其导师再度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并减少下一年度该单位申报限额。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需申请验收,结题成果要求如下:
1.学术创新项目的结题成果一般为高水平学术论文,也可以是学术专著、发明专利等。
(1)人文社科、管理、艺术类学科
重点项目:在《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期刊名录》C 类及其以上期刊、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一般项目: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2)理工类学科
重点项目:在《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期刊名录》B 类及其以上期刊、SCI(工科可为 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一般项目:在《哈尔滨师范大学重点期刊名录》C 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
2.实践创新项目的结题成果一般为研究生实践创新成果,包括竞赛获奖、软件(音像)著作权、译作等,或者用高水平学术论文结题,要求与学术创新项目相同。
(1)工程硕士、艺术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等。
重点项目:成果为作品、软件著作权、获奖、专利、音像作品使用权等,以省级以上学术研究机构或政府机构、媒体出示的文件为准,课题申请人排名为第一名,获奖为三等奖及以上;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奖项。
一般项目:成果类别与重点项目成果相同,以省会城市
市政府机构、媒体出示的文件为准,课题申请人排名为第一 名,获奖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研究生获得省级奖项。
(2)体育硕士
重点项目:参加国家(包括各大区)比赛前十名或省级
前五名或市级(省会城市)前三名或区级第一名;
一般项目:参加国家(包括各大区)比赛前二十名或省
级前十名或市级(省会城市)前六名或区级前三名。
(3)翻译硕士
重点项目: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译作 3000 字以上,或正式出版译著参与 3 万字以上(或排名第二);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译作,或正式出版译著参与 1 万字以上。
3.创新创业项目的结题成果一般为大学生挑战杯、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双创”项目展示会等“双创”类别奖项,或者入选相应级别的“双创”孵化项目。
重点项目:获得以上类别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级奖项;
一般项目:获得以上类别竞赛省级、市级(省会级市) 奖项,或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展示会等。
4.结题成果一般应是项目申报时的预期成果,须是自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取得且项目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哈尔滨师范 大学为第一单位方为有效成果。论文等成果需注明“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