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
(2018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构建和完善研究生预警和分流淘汰机制,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哈师大发[2015]12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考核时间
三年学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二年学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三、考核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包括课程学习、创新能力、文献阅读和思想品德四个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有任意一部分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一)课程学习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截至中期考核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课程学习中期考核不合格:
1.旷课次数超过三次(含三次)的;
2.缺课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3.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创新能力考核
按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截至中期考核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应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相应学分者,视为创新能力考核不合格。
(三)文献阅读考核
按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未达到相应标准者,视为文献阅读考核不合格。
(四)思想品德考核
按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未达到相应要求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五)实践能力考核
按各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要求执行,未达到相应标准者,视为实践能力考核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认定及处理
(一)对于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及未参加者,不允许参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开题及撰写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各学科考核情况和研究生实际情况,给予重修、延期毕业或退学处理。
(二)对于因课程学习考核不合格而首次中期考核不合
格者,在参加下届研究生相应课程的重修或期末考试(考查)
合格后(不单独组织补考),三年学制研究生可在第六学期
或之前申请二次中期考核,二年学制研究生可在第四学期或
之前申请二次中期考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于因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在处分解除后,三年学制研究生可在第六学期或之前申请二次中期考核,二年学制研究生可在第四学期或之前申请二次中期考核,逾期予不受理。
(四)对于因其它情况而首次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学制研究生在第四学期进行二次中期考核,二年学制研究生在第三学期进行二次中期考核。
(五)二次中期考核合格者,视为中期考核合格,可进入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开题环节,按照培养方案继续培养;二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五、相关说明
1.各培养单位负责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件),一式二份,一份报送研究生学院,一份本单位留存。
2.博士研究生由所在学科或导师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定,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学科负责考核评定,中期考核结果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3.三年学制研究生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中期考核通过、二年学制研究生须在第二学期结束前中期考核通过,方能按期毕业,否则将导致延期毕业,甚至超期清退。
4.本规定自2016级开始执行。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