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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升学位论文的水平,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学校决定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本着“客观公正,注重创新,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优秀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与规模

第四条 评选范围:我校上一年度秋季与本年度春季参加学位答辩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五条 优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1.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或实际应用价值,并能反映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学位论文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有独特见解,对相关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 85 分及以上;

3.论文应符合我校规定的写作规范,材料详实,推理严密,

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报特别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成果要求: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类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 B 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在 SCI 三区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六条 优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1.学位论文能反映作者掌握相关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有独特见解,对相关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起到促进作用。综述部分能充分把握所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动态,参阅文献充分;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 85 分及以上;

3.论文应符合我校规定的写作规范,材料详实,推理严密,

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报特别优秀的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成果要求: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类研究生应至少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 1 篇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应至少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 C 类及以上刊物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七条 优秀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选条件除满足第六条评选条件的前三条规定外,申报特别优秀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奖项,如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参展、演出、体育大赛中取得突出成果等;

2.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3.有其它能客观反应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综合素质突出的经历、成果等,如发明专利等。

第八条 评选的优秀硕士论文数为授予硕士学位数的 30%左右,其中特别优秀的不超过 10%;评选的优秀博士论文,每个一级学科授予博士学位数不足 5 人的最多可评选 2 人,授予博士学位 数 5 至 10 人的最多可评选 3 人,授予博士学位数超过 10 人的评选名额不超过 30%。

第九条 各学科可参照《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打分表》将所有研究生的答辩成绩按照实际打分情况排序,并将排序结果作为推荐优秀论文的依据。同时,各学科可将论文外审(内审)综合评议结果作为推荐优秀的参考。

第十条 以上所获学术成果与所在学科研究方向一致,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师范大学。以上成果必须提供原件。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表彰

第十一条 个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基本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名额进行评审,填写推荐意见,并上报研究生学院教育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评选规则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者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审核通过。审核后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特别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给予特别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2000 元和指导教师 40BL 奖励,给予特别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1000 元和指导教师 20BL 奖励。

第四章 其

第十四条 评选为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导师资格认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奖项造假等行为,一经认定,取消其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追回证书和奖金。对已授予的学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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