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2〕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学习年限(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严格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落实评选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12000 元;在校生的前 30%可获得二等奖学金(调剂生源除外,以一志愿录取初试成绩为评审依据),奖励金额 8000 元。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硕博连读研究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18000 元;其他博士研究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 10000 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覆盖比例 10%,奖励金额 10000 元;二等覆盖比例 20%,奖励金额 8000 元。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覆盖比例 20%,奖励金额 15000 元;二等覆盖比例 80%,奖励金额 12000 元。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学生申请、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推荐工作。学校成立由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实施细则主要依据:
(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综合考虑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等。对于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须综合考虑学习成绩、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研究生须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等,但研二申请学业奖学金时已经用过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博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者;
(二)参评学年内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参评学年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研究生,该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有特殊规定的奖项除外)。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发放,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奖学金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发放,同时颁发学业奖学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一)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员,若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其他弄虚作假情况者,学校将收回其荣誉证书、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并全校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3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哈尔滨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哈师大发〔2016〕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