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体系,形成学院、学位授权点、导师和学生协同抓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良好局面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三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在学位论文抽检中界定以下情况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即:抽检评议的 3 份评阅意见中有 2 份以上(含 2 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份评阅意见中有 1 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再有 1 份以上(含 1 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研究生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向全校公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学位授权点负责人。
第五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1.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次年停止其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
2.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 年内出现 2 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3 年,3 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3.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指导教师 5 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重点质量跟踪对象。
(二)对被抽检研究生的处理
凡属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给予研究生一年准备时间重新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对修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重新组织匿名评阅,学科重新组织答辩,如获通过则保留学位,否则撤销其学位。
(三)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1.相关学位授权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将对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同时学校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
2.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及答辩委员会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周内学位授权点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3.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经过整改后,5 年内连续 3 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其学位授权。
第六条 对相关失职导师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第八条 对抽检结果处理有异议的人员和单位,可向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省学位办或国家学位办)提出申诉。申诉如获得成功,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